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情侣入住酒店遭陌生男子半夜进入 酒店需要担责吗? 世界报资讯

2023-06-09 09:06:35 来源:刘京梅律师

情侣入住酒店遭陌生男子半夜进入 酒店需要担责吗?

湖南长沙,一女子和男友饭后入住某酒店,凌晨三点多,遭遇一陌生男子开门张望。女子联系酒店后,被告知推门男子原来是酒店的工作人员。之后,女子发现该酒店跟自己有类似经历的顾客不少,于是在网上发布视频提醒大家入住该酒店要注意安全。对此,酒店负责人称,事发时酒店就已经道歉;而酒店工作人员则称女子现在发声无非是想炒作。

1月27日晚,李女士和男友以及朋友在某餐厅聚会,期间大量饮酒。聚会结束时,已是次日凌晨,由于男友和朋友处于醉酒状态,于是三人来到附近的酒店,办理了入住手续。李女士和男友开了一间房,朋友住在另外一间房。凌晨3点左右,李女士被开锁的声音惊醒,而一名陌生男子在打开李女士的房门后,并没有进来,只是站在门口向屋内张望。当时,李女士没有穿衣服,也很害怕,但依然鼓足勇气,质问陌生男子的身份,并试图叫醒醉酒的男友。许是醉的厉害,男友一直没醒。而门口的男子并没有回答李女士的问题,在门口待了几分钟后就离开了。


(相关资料图)

事后,李女士联系了酒店,酒店方解释是前台工作失误,把李女士的房间又误开给了其他顾客。然而,几天后,李女士在浏览该酒店的评价时,发现其他入住该酒店的顾客也发生过类似情况。于是,就把自己的经历制作成视频发布出来,提醒其他人入住该酒店时注意安全,同时要求酒店对自己道歉并赔偿。

对此,酒店工作人员称李女士是在炒作流量,她的话不能信。而酒店负责人称,此事确实发生过,但是,李女士当时开的是钟点房,由于快到时间了,工作人员才会过去催房,这个确实是酒店前台的失误,当时就已经道歉。而李女士称,自己开的是全天房,也没有收到过酒店的道歉。

目前,李女士已经报案,警方也介入调查中。

1、酒店方需要承担责任吗?

《民法典》第577条规定,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,应当承担继续履行、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。

《民法典》第582条规定,履行不符合约定的,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。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,依据本法第510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,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,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、重作、更换、退货、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。

《民法典》第1198条规定,宾馆、商场、银行、车站、机场、体育场馆、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、公共场所的经营者、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
李女士和男友交付房费后,入住酒店,两人就与酒店建立了住宿服务合同。其中,酒店一方的义务是向李女士及其男友提供安全、舒适的居住环境,保障两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,由于酒店房间在客人住宿期间属于顾客的私人空间,酒店要保障两人住宿期间不被无故打扰。

本案中,由于前台工作失误,酒店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,按照法律规定,应承担违约责任。酒店工作人员未经允许,深夜私自进入李女士的房间,侵犯了李女士和其男友的隐私权,酒店方存侵权行为,应承担侵权责任。

酒店作为经营场所,对入住酒店的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。因此,按照法律规定,李女士有权要求酒店减免住宿费用。同时,酒店工作人员深夜私自进入两人房间,侵犯了李女士和男友的隐私权,给两人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,李女士有权要求酒店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,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。

2、酒店工作人员需要承担责任吗?

《民法典》第996条规定,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,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,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,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。

《民法典》第1183条规定,侵害他人人身权益,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,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。

本案中,据李女士陈述,陌生男子打开房门后,在门口逗留了大概5分钟左右,而在男子打开房门后,她就大声质问男子是何人?说明男子是知道房间里有顾客入住的,而男子没有马上关门离开,而是选择在门口继续观望,涉嫌侵犯李女士及其男友的隐私权。虽然男子此举没有对李女士造成身体上的伤害,但很有可能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,故李女士可以要求酒店工作人员承担赔礼道歉、赔偿其精神损失费的民事责任。酒店可在先行垫付这些费用后,向造成损害的酒店工作人员追偿该费用。

最后,想说的是,出门在外,大家尽量选择大型连锁的酒店入住,相对会比较安全可靠一些。在进入酒店房间后,也要注意保护好个人的隐私,切记睡觉时要将房门反锁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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